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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民生] 一文了解: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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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9 16: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为使社会各界更加全面知悉科技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更加便捷查询了解政策,更加准确适用享受政策,财政部、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编写了《我国支持科技创新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今天带你了解: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color=rgba(0, 0, 0, 0.9)]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增值税
  
  【优惠内容】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现行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申请条件】

  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软件的条件:
  
  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财税〔2011〕100号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财税〔2011〕100号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财税〔2011〕100号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财税〔2011〕100号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申报时点】

  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税款所属期申报。

  【政策依据】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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