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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民生] 费用明确!泰州骑电动车的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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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8 09:0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近日,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对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内容、收费标准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拟从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具体内容有:


01
严格落实充电电价政策


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供电,无论采用何种供电方式,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建设运维充电设施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第三方运营商等可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选定后在12个月内应保持不变。选择执行分时电价的,应将政策的优惠传导到终端用户,不得通过提高执行谷段电价时段服务费等方式变相涨价。
居民住宅小区以外(含商住楼、公寓、集体宿舍等)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场所对应的电价政策执行。


02
明码标价保证收费透明


电动自行车户外利用充电设施充电的费用包括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两个费用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充分考虑集中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受委托的物业等与经营者协商确定。运营单位要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短信、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及时发送充电电量、电单价、电费和服务费金额等信息,确保收费结算清晰透明。




03
推动电网直接供电改造


对尚未实现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现有居民住宅小区,鼓励向电网企业整体移交供电设施并筹措改造资金、预留改造空间,为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直接供电创造条件;电网企业应配合做好直供电改造相关工作。确实无法直供电改造的,非电网供电主体应主动向申网企业申请分表,执行居民合表电价(可选择执行分时)。难以加装分表的,非电网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申请采用定比或定量方式核定电量,按居民合表电价计收电费且不执行分时。2025年1月1日以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原则上应当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避免因非直供等因素,推高充电成本。




04
依法加强电价收费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投诉举报等情况,加强对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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